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1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347380866K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施天亮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2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13号
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长湴街263号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2024年08月08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十五项缺陷项,其中8项为重点项目,7项为一般项目,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2024年08月28日至2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10项缺陷项,其中1项为关键项目,5项为重点项目,4项为一般项目,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2024年08月08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云市监化妆责改字[2024]17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8月24日前改正完成。2024年08月2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粤药监化责改[2024]0828-02-04号),责令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三十日内改正。两次飞行检查期间当事人并未产出成品,故认定货值金额为0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4〕151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从轻级别。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罚没 1.5万 元
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76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长湴街263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长湴街263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47380866K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施天亮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 |
发证日期 | 2020年12月0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05月3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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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