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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博市监处罚〔2024〕1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惠州市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132277920992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朱耀灯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4〕17号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 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 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 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5 年 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 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
1.罚款1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510元。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罚没 1.85

惠州市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惠州市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16
住所博罗县石湾镇永石大道科技产业园
生产地址博罗县石湾镇永石大道科技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779209923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朱耀灯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浴盐类);蜡基单元(蜡基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2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28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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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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