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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04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曼莎蕾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331368117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蒋松青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40号


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钟落潭镇政府经济办依职权至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南路60号检查。执法人员至该址2楼厂房检查时,发现现场放置有若干化妆品成品、半成品料体及灌装机器,现场地面上堆放有“贵妃之美?修复固色水光发膜(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悠莱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开发区石地大道2号一楼101至103、二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527,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157552,净含量:10ml)”产品数量若干,灌装机器上装有“修复固色水光发膜”产品标签,机器软管连接旁边半成品料体,厂房中央堆放有数袋原料。现场未发现工作人员。经该址房东联系,一位叫蒋松青的人赶来现场,自称是该址的老板,并现场提供其身份证和广州市曼莎蕾娜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钟落潭镇经济办对现场暂时封存后,我局通知蒋松青至我局接受调查,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和8月16日对蒋松青做两次询问调查,蒋松青对其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进行确认,2024年8月22日,我局联合钟落潭镇经济办执法人员再次至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南路60号检查,解除封存后进行现场清点,并由我局对现场“贵妃之美?修复固色水光发膜(净含量:10ml)”产品成品39500包、全气动液体包装机(型号:IIY-Y50,设备尺寸:680*850*1680mm)5台、“贵妃之美?修复固色水光发膜”标签1卷、半成品料体4桶(85kg/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我局于同日对当事人立案。经查明,自2024年7月15日起至被我局现场查获时止,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共生产“贵妃之美?修复固色水光发膜(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悠莱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开发区石地大道2号一楼101至103、二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527,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157552,净含量:10ml)”成品92000包。于2024年7月27日销售52500包,销售价0.07元/包,剩余39500包被我局依法扣押,尚未销售。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92000×0.07=6440元,违法所得为52500×0.07=3675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贵妃之美?修复固色水光发膜(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悠莱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开发区石地大道2号一楼101至103、二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527,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157552,净含量:10ml)”产品成品39500包、全气动液体包装机(型号:IIY-Y50,设备尺寸:680*850*1680mm)5台、“贵妃之美?修复固色水光发膜”标签1卷、半成品料体4桶(85kg/桶);二、没收违法所得3675元;三、罚款5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3675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罚没 8.87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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