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6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新霸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66401072X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潘忠立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65号
当事人于2024年2月26日收到化妆品展临时展位负责人赠予的“圣迪伦染发膏(SDL自然黑)(批号:2024/01/16、限用日期:2027/01/15、规格:460ml×2/盒)”6盒,当事人未向其要取营业执照和相关产品单据及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此行为视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的“圣迪伦染发膏(SDL自然黑)(批号:2024/01/16、限用日期:2027/01/15、规格:460ml×2/盒)”经抽样检验,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相关规定,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此行为视为未依照技术规范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的“圣迪伦染发膏(SDL自然黑)(批号:2024/01/16、限用日期:2027/01/15、规格:460ml×2/盒)”经我局发函至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确认,该产品为假冒产品。当事人此行为视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当事人经营的“圣迪伦染发膏(SDL自然黑)(批号:2024/01/16、限用日期:2027/01/15、规格:460ml×2/盒)”共售出6盒,销售价19.8元/盒。根据调查,当事人网店后台销售记录所示订单号:******************2与化妆品抽样记录所示订单号一致,当事人收到的“圣迪伦染发膏(SDL自然黑)(批号:2024/01/16、限用日期:2027/01/15、规格:460ml×2/盒)”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网店在售的上述批次产品总销售额118.8元,货值118.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18.8元。当事人于7月25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被检验批次产品实施召回,但因产品已被检验,无法召回。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不具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2000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二、罚款30000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82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三、罚款132000元。(罚没款共计132118.8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罚没 13.21万 元
广州市新霸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新霸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29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永福工业区自编33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永福工业区自编33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66401072X7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潘忠立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1月2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1月2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新霸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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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