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4〕102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随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9XTF8DXJ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龚蕾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0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1024号
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向爱辉区奢华美甲店销售的“SORLCHJUN索芝泉海藻面膜”(批号:DA806),经黑龙江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L2024HC0325),显示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为7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检验结果为170CFU/g,结果不符合规定。购进涉案批次化妆品时,当事人未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信息资料,亦无法说明供货商的具体地址。本局认定涉案产品货值110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106元。当事人经营涉案不合格“SORLCHJUN索芝泉海藻面膜”(批号:DA806)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当事人购进涉案未留存涉案“SORLCHJUN索芝泉海藻面膜”(批号:DA806)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局责令当事人:1.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2.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06元;3.罚款50000元。(罚没合计51106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04日
罚没 5.11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