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2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92440101L00863060H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国辉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27号
经查明,2024年8月1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凯维斯染发霜(自然黑色)的批生产记录(批号:2024070101)中,成品检验放行、成品放行未按企业制度要求,无质量安全负责人签名等20个项目不符合规定,其中1项关键项目、7项重点项目、12项一般项目。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2024年9月5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质量安全负责人未及时更新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未定期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已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现场检查企业的培训内容为旧版105条,企业未及时对最新法规进行培训等9个项目不符合规定,其中1项关键项目、6项重点项目、2项一般项目。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在两次飞行检查期间,并未产出成品。当事人生产的“蓓力滋何首乌发用精华乳”(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29493,批号:2024/04/29)为打样样品,其货值无法计算。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生产凯维斯染发霜(自然黑色)(批号:2024070101,限用日期20270630)500盒(规格为100ml*2)自检2盒,留样8盒,入仓490盒,因飞行检查发现发现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未销售上述产品,2024年9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上述产品498盒。按照当事人经营同款产品的出厂价0.76元/盒计算,我局认定当事人货值为380元,没有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凯维斯染发霜(自然黑色)(批号:2024070101,限用日期20270630)498盒;二、罚款15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06日
罚没 1.5万 元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07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下窜"宗润北街50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下窜"宗润北街50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101L00863060H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王国辉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1月2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1月2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