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英市监处罚〔2024〕51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清远市晨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1881MA53GKN66K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芬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市监处罚〔2024〕516号
经查,经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河北省化妆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报告》【№:HBHZ202400621】证实,当事人备案及生产的歌丽丝复合天然氨基酸蛋白护发霜(粤G妆网备字2021652776,批号:GDHQ202)的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如上;检验项目4-羟基苯甲酸异丙酯,单位%,标准规定不得添加,检验结果0.003,单项结论问题项(检出禁用原料)。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HZFY20240004】(复检)证实,当事人备案及生产的歌丽丝复合天然氨基酸蛋白护发霜(粤G妆网备字2021652776,批号:GDHQ202)的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如上;检验项目4-羟基苯甲酸异丙酯,单位%,标准规定不得添加,检验结果0.0042,单项结论问题项(检出禁用原料)。当事人备案及生产的上述歌丽丝复合天然氨基酸蛋白护发霜(粤G妆网备字2021652776)有两款销售包装,分别是800ml朱红色瓶及940ml绿色瓶,上述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河北省化妆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报告》【№:HBHZ202400621】中被抽检的为800ml朱红色瓶的歌丽丝复合天然氨基酸蛋白护发霜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8月2日下达生产指令,按其备案的产品配方配制生产了同一锅半成品物料(半成品批号为GDHQ202),根据当事人的生产投料记录,我局未发现当事人投入禁用原料4-羟基苯甲酸异丙酯生产该批次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8月7日使用半成品批号为GDHQ202的歌丽丝复合天然氨基酸蛋白护发霜半成品灌装生产了158瓶批号为GDHQ202的940ml绿色瓶的歌丽丝复合天然氨基酸蛋白护发霜及438瓶批号为GDHQ202的800ml朱红色瓶的歌丽丝复合天然氨基酸蛋白护发霜,各取样检测及留样5瓶。当事人的940ml绿色瓶的歌丽丝复合天然氨基酸蛋白护发霜销售了153瓶,销售价为10.8元/瓶,800ml朱红色瓶的歌丽丝复合天然氨基酸蛋白护发霜销售了432瓶(当事人丢失1瓶),销售价为10.8元/瓶,涉案批号为GDHQ202的歌丽丝复合天然氨基酸蛋白护发霜总销售金额为6318元。当事人于2024年8月7日启动了产品召回计划,发出了产品召回通知书,实际召回224瓶800ml朱红色瓶的歌丽丝复合天然氨基酸蛋白护发霜和27瓶940ml绿色瓶的歌丽丝复合天然氨基酸蛋白护发霜,召回上述产品未进行退款。当事人于2024年9月14日将召回的上述产品按废弃物交由广州市清道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废弃物进行了废弃物处理。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歌丽丝复合天然氨基酸蛋白护发霜的原料均查验了原料的出厂检测报告,并进行了来料检测,经审核放行后用于生产上述歌丽丝复合天然氨基酸蛋白护发霜。当事人提供了其将上述批次产品留样及2024年批次同款产品送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测均未检出禁用原料4-羟基苯甲酸异丙酯的检测报告。我局暂未发现当事人直接添加使用4-羟基苯甲酸异丙酯原料生产上述歌丽丝复合天然氨基酸蛋白护发霜。当事人生产上述检出化妆品禁用原料4-羟基苯甲酸异丙酯的歌丽丝复合天然氨基酸蛋白护发霜所使用的原料和设备非专用。当事人生产上述检出化妆品禁用原料4-羟基苯甲酸异丙酯的歌丽丝复合天然氨基酸蛋白护发霜货值6328.8元,违法所得6318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叁佰壹拾捌元整(¥6318.00);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万陆仟叁佰壹拾捌元整(¥56318.00)。
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06日
罚没 5.63万 元
清远市晨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清远市晨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234 |
住所 | 英德市英红镇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中南片区A04-06地块第1号 |
生产地址 | 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中南片区A04-06地块广东(英德)万洋众创城A04-06地块1#生产车间第1至5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881MA53GKN66K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周芬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8月2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8月2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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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