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5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东圣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304576690N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成金波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0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55号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SUNSSHES海葡萄凝水保湿液”的备案(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0044872),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委托广州盛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姿公司”,已另案处理)生产“SUNSSHES海葡萄凝水保湿液”(批号:ZIJ190104A,限期使用日期:2026.10.18)379盒,其中盛姿公司自检1盒,留样6盒,成品入库372盒,2023年11月3日交付给当事人372盒。当事人支付加工费总价是2130元,另查明案涉产品相关包材由当事人采购,包材采购价格是瓶子含泵头外罩共1.3元/个,纸盒含内托共0.6元/个。上述产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4ZC00441)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为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已将盛姿公司交付的372盒涉案产品全部低于成本价销售完毕,销售价为4.8元/盒,无法召回。综上,我局按成本价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850.1元【2130+(1.3+0.6)*379】,违法所得为1785.6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785.6元;二、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11785.6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08日
罚没 1.18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