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5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盛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340212843J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成忠林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0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50号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受广东圣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蜜公司,已另案处理)委托于2023年10月19日生产“SUNSSHES海葡萄凝水保湿液”(批号:ZIJ190104A,限期使用日期:2026.10.18)379盒,其中自检1盒,留样6盒,成品入库372盒。2023年11月3日交付给圣蜜公司372盒,收取的加工费总价是2130元,圣蜜公司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另查明案涉产品相关包材由圣蜜公司采购,包材采购价格是瓶子含泵头外罩共1.3元/个,纸盒含内托共0.6元/个。上述产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4ZC00441)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为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自行将1盒留样用于定期检验、3盒留样交由第三方检验,剩余2盒留样由当事人自行销毁,我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850.1元【2130+(1.3+0.6)*379】,违法所得为2130元。当事人使用的工具、设备并非专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决定对该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130元;二、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1213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08日
罚没 1.21万 元
广州盛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盛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173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镇中南路111号之三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镇中南路111号之三A栋二、三楼,B栋二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40212843J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成忠林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3年01月1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01月1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盛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