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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13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美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9UMUL81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胡思沛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0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3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日,为广州蓝企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企公司)加工SOOFATING索法牛磺酸清新牙膏(批号/生产日期:2024/04/02、限期使用日期:2027/04/01)1013支,包材由蓝企公司提供,包材成本为0.65元/支。上述产品,当事人检验用去3支、留样10支,余下1000支当事人以0.8元/支的价格交付给蓝企公司,收取加工费800元。上述产品,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4CKH0668),检验结果:菌落总数1.2X105CFU/g、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工作机制,但因产品已全部售出,且至今时间比较长,召回数量为零。根据现场笔录、物品、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批生产记录、采购订单、包材资料、送货单、召回资料等材料,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牙膏产品的货值为1468.85元、违法所得为8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合法资格、经营范围。2、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4CKH0668),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牙膏的违法事实。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的情况。4、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牙膏的采购订单、包材资料、批生产记录、送货单、收据、召回资料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牙膏的货值、违法所得。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截止目前我局未收到有市民因使用上述不合格牙膏产品出现身体不适或其他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此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00元;二、罚款12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牙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08日

罚没 1.28

广州市美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美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04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小塘南路88号D101栋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小塘南路88号D101栋一、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MUL81M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胡思沛
生产许可项目牙膏单元(牙膏类)
发证日期2021年02月0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2月04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美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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