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27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辛瑞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300MA5DPXT17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余泽彬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273号
经查明:当事人与广州芊植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于2023年7月2日、9月17日分别委托其生产“PIPL高光时刻修容棒”。至被我局立案查获时止,当事人委托广州芊植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PIPL高光时刻修容棒”14万盒(广州芊植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已送达给当事人13.998万盒,留样0.002万盒),生产成本单价0.983元/盒。当事人已销售13.998万盒,召回0盒,销售价格为1.5元/盒、1.6元/盒、2.5元/盒不等,销售金额为222393.2元。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为222393.2元。2019年,上海哦野化妆品有限公司创建“OUTOFOFFICE”品牌,致力于降低化妆门槛,为消费者提供简洁高效的美妆方案,陆续在天猫、京东、抖音、拼多多、有赞、得物、小红书、唯品会等电商平台开设线上旗舰店,在上海、长沙开设线下专卖店,通过与知名艺人、网络达人合作对“OUTOFOFFICE”品牌进行宣传推广。“OUTOFOFFICE”品牌先后获得“2021年度星球奖专项创新奖、年度品牌奖”、瑞丽年度修容大奖、新妆大赏鲜锋品牌、2022年度上海市首发经济引领性创意品牌、2023“时尚100+”年度时尚美妆品牌等奖项。2020年4月,上海哦野化妆品有限公司推出“OUTOFOFFICE哦野高光修容棒”(下称权利商品)。为了迅速将权利商品打造成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产品,上海哦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抖音、小红书等平台上的网络达人合作宣传推广权利产品,截至2024年6月,权利商品在各电商平台上的销量超过454万件,销售额超过6700万元。经过上海哦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宣传推广,涉案权利商品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在案涉被侵权商品上市前,权利商品的销量一直位于淘宝网彩妆类中阴影产品前五名,其中2021年7月、8月、9月更是连续排行第一。由此可见,上海哦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涉案权利商品已在国内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权利商品的持续宣传和推广中,均全面展示了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权利商品内包装占三分之一比例的棕色笔帽、占三分之二比例的透明圆柱体笔身,笔帽和透明笔本身属于化妆品行业内较为常见的装潢因素,并不具有特有性和显著区别性。但权利商品装潢中的三个圆圈图案具有较强的设计美感和独特特征,在权利商品使用前并没有其它商品装潢使用该设计因素,该设计因素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与上海哦野化妆品有限公司协商,给予上海哦野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罚没 13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