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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信市监处罚〔2024〕45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信宜市蕾蔓妮化妆品商行
注册号92440983MA52X1QY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罗学毅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市监处罚〔2024〕456号


经查明,2024年7月,当事人在1688诚信通网店“信宜市蕾蔓妮化妆品商行”上架销售“新款艾可照儿嫁接假睫毛卸胶音解胶剂美睫睫毛眉毛卸除笔卸睫毛笔”商品,是用在人体睫毛与嫁接睫毛粘连处,达到“卸除嫁接睫毛”的功效。当事人以网店接订单、转订单发货的方式进行经营,线下经营场所没有购进该睫净卸睫毛笔进行销售。当事人只查验了该睫净卸睫毛笔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没有查验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9月24日案发后,当事人下架该睫净卸睫毛笔,期间共售出该睫净卸睫毛笔1支,进货价5.5元/支,售价8元/支,查明货值金额8元,违法所得8元。 另查明,上述睫净卸睫毛笔的产品外包装标签未见标注备案人的名称、地址,也未见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睫净卸睫毛笔的备案凭证,经查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网也未检索到相关备案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对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罚没 3008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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