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4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名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AWY6E5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显明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45号
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广州名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查处。根据线索显示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的检查组于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2日对广州名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执行检验管理制度,7款产品的《成品检验报告》均无审核人签名,《检验原始记录表》均无复核人签名”、“生产车间静置间(洁净区)内有半成品贮存,但未运行空气净化系统”、“企业未对已销售产品的放行进行审核,现场查无审核记录”等3项不符合规定情形,其中1项为关键项目,2项为重点项目,检查结果为实际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要求,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经查,飞行检查期间,当事人并未产出成品。现场发现“露蓝琪甘草养护精华液”(批号:MQ240709C01)、“幻谷宣妍美肌净颜精华液”(批号:MQ240612C01)、“露蓝琪水润清透保湿面膜”(批号:MQ240722D01)、“諾耐斯美肌修颜霜”(批号:MQ240715C01)、“缔秀伊美美肌精华霜”(批号:MQ240719C01)、“缔秀伊美美肌精华液”(批号:MQ240708C02)和“缔秀伊美美肌精华喷雾”(批号:MQ240701D01)7款产品《成品检验报告》均无审核人签名,《检验原始记录表》均无复核人签名,无放行审核记录,未按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经当事人召回,已将上述7款已销售的产品全部召回,召回产品和留样均交由广州忠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销毁。经核算,当事人未按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化妆品无违法所得,总货值为9807.73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作没收处理。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罚没 1万 元
广州名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名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00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二十社上桥工业区J栋4楼402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二十社上桥工业区J栋4楼40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AWY6E50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张显明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1月0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01月0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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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