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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40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发醉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353502591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尚斌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0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02号


2024年8月16日,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美发专区)北座D10号的广州发醉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经营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3502591M),现场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尚斌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由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BFSQE050255025C)。报告显示标注备案人:广州市朗怡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样品名称:“乔·马龙氨基酸沙龙奢香洗发乳(去屑净透)”(批号:20240307-1,限期使用日期:2027/03/06,包装规格:800ml),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菌落总数结果不符合规定。报告由李尚斌签收,并表示上述产品是其销售的,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有上述涉案产品在场,当事人表示上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出去,无库存。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印,并发出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带齐相关资料前来我局接受进一步的调查。经调查,根据当事人委托生产及销售产品的情况:当事人为上述涉案产品的经销商,于2024年3月18日从化妆品生产企业广州市朗怡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怡公司)购进“乔·马龙氨基酸沙龙奢香洗发乳(去屑净透)”共354瓶,购进价格为7元/瓶,除了10瓶赠送给客户试用,剩余344瓶零星销售给客户,货值为3115.2元,违法所得为3027.2元。当事人只召回了4瓶产品,已自行销毁,其余无法召回。朗怡公司为涉案产品的备案人,涉案产品上标示的注册商标“乔·马龙”是当事人持有,许给朗怡公司使用,提供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广州发醉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在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涉嫌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货值为3115.2元,违法所得为3027.2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3027.2元;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01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13127.2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04日

罚没 1.31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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