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9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三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9KXY69W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罗中初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0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99号
当事人生产的“天之鸿热烫膏(生产批号:SG2023111402)”外包装盒标签标注“产品名称:玫卡琪烫发乳,生产批号:SG2023111402,内外包装信息不一致,当事人此行为视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生产的“玫卡琪烫发水(生产批号:SG2023112101)”盒内“1”剂和“2”剂未标注产品名称及使用期限,当事人此行为视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生产的“天之鸿热烫膏(生产批号:2023/02/28)”A3(B剂)成分信息标注A剂成分,当事人此行为视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生产的“天之鸿热烫膏(生产批号:SG2023111402)”外包装盒标签标注“产品名称:玫卡琪烫发乳,生产批号:SG2023111402”该批次产品留样未保留成品原始销售包装,当事人此行为视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生产上述“天之鸿热烫膏(生产批号:SG2023111402)”154盒,其中一盒用于出厂检验,三盒用于留样,其余150盒以7.5元/盒的价格全部售出,销售额1125元;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生产上述“玫卡琪烫发水(生产批号:SG2023112101)”407盒,其中一盒用于出厂检验,六盒用于留样,其余400盒以1.68元/盒的价格全部售出,销售额672元;当事人于2023年2月28日生产上述“天之鸿热烫膏(生产批号:SG2023111402)”A剂(A1)和(A2)产品各54袋,其中A剂(A1)和(A2)各一盒用于出厂检验,三盒用于留样,当事人于同日生产上述“天之鸿热烫膏(生产批号:SG2023111402)”B剂(A3)108袋,二袋用于出厂检验,六袋用于留样(留样各3袋和A1、A2配套留样),当事人将“天之鸿热烫膏(生产批号:SG2023111402)”按A剂和B剂的组合套装销售(A1搭配A3的组合套共50套,A2搭配A3的组合套共50套),以7.5元/套将100套全部售出,销售额375元。上述产品总货值金额为2648.7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547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并没有专用的工具、设备。涉事产品因售出时间已久,召回数量为0。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以下产品:1、“天之鸿热烫膏(生产批号:SG2023111402,限用日期:20261113,净含量:800ml)”3袋;2、“玫卡琪烫发水(生产批号:SG2023112101,限用日期:20261120)”6盒;3、“天之鸿热烫膏(生产批号:2023/02/28,限用日期:2026/02/27,净含量:500ml)”A1(针对健康发质)、A2(针对受损发质)各3袋,A3(定型剂)6袋;二、没收违法所得2547元;三、罚款18000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以下产品:1、“天之鸿热烫膏(生产批号:SG2023111402,限用日期:20261113,净含量:800ml)”3袋;2、“玫卡琪烫发水(生产批号:SG2023112101,限用日期:20261120)”6盒;3、“天之鸿热烫膏(生产批号:2023/02/28,限用日期:2026/02/27,净含量:500ml)”A1(针对健康发质)、A2(针对受损发质)各3袋,A3(定型剂)6袋;三、没收违法所得2547元;四、罚款18000元。(罚没款合计20547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04日
罚没 2.05万 元
广州市三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三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44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金埔中路300号之三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金埔中路300号之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KXY69W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罗中初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4月2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7月3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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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