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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39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59F4J67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琼聪
违法行为类型计量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0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97号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368)。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生“YANJIAYI男士氨基酸醒肤沐浴露”(规格:500ml,批号/限期使用日期:LW2024060301,20270602)共300瓶。2024年6月18日被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样13瓶进行检验并出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力监20240037)。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YANJIAYI男士氨基酸醒肤沐浴露”(规格:500ml,批号/限期使用日期:LW2024060301,20270602)经抽样检验,总体结论是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涉检批次产品当事人生产完成后未进行销售,除抽检使用外剩余287瓶,2024年8月9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已进行了销毁。按当事人同款产品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检批次“YANJIAYI男士氨基酸醒肤沐浴露”产品货值金额为420元,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力监20240037)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4.批生产记录和同款产品销售单,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生产情况和销售价格。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生产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04日

罚没 500

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36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泰路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泰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4J67Y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杨琼聪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3月1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3月30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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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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