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0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甄皙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MACPP8YH5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瑞邦 |
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0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09号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从事线上带货活动的企业,在快手平台有一家ID为5000032363的店铺。2024年3月21日、3月22日、4月13日、4月14日、4月15日、5月6日、5月7日、6月2日、6月3日、7月6日、8月1日、9月6日、9月7日,当事人通过上述店铺开展了直播带货活动。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在上述店铺开展直播带货活动期间上架了商品极光净颜洁面乳,在对该商品进行介绍过程中,宣称“越洗皮肤越年轻”、“洗走我们皮肤底层的黑啊黄”、“越洗越白”等内容,上述商品极光净颜洁面乳是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证实上述宣称内容真实性的资料,在该场次直播中,当事人销售极光净颜洁面乳46单,销售额5979.54元等。当事人在上述直播活动中销售的产品共计19款,销售2245单,销售总金额为526838.74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所指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23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05日
罚没 23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