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3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汉植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340115023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佐平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0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3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27日下料开始生产涉检的“MYUTXIA苗御草本泥膜”,同日罐装及包装。共生产了220盒,除了6盒留样,4盒自检,其余210盒于2024年10月20日已全部销售,每盒销售价格是12元/盒,违法所得为2520元。因为快销品,经销商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故认定货值共计为2592元。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MYUTXIA苗御草本泥膜”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G20240381),经抽样检测,“MYUTXIA苗御草本泥膜”菌群总数不符合规定,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广州汉植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佐平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管环节)市局转来线索,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南岭岗埔路五街4号二楼的经营场所送达《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Z20240075)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根据(省管环节)市局转来线索,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台江某美容院销售的“MYUTXIA苗御草本泥膜”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G20240381),经抽样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G20240381),当事人签收并确认涉检产品由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27日下料开始生产涉检的“MYUTXIA苗御草本泥膜”,同日罐装及包装。共生产了220盒,除了6盒留样,4盒自检,其余210盒于2024年10月20日已全部销售给广州万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每盒销售价格是12元/盒,违法所得为2520元。因为快销品,经销商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故认定货值共计为2592元。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520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共1252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09日
罚没 1.25万 元
广州汉植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汉植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06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南岭岗埔路五街4号二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南岭岗埔路五街4号二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401150236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佐平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09月2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6月27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汉植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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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