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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42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9Y80UH8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伟钊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2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开始下料,乳化生产涉检产品"自然物语山茶花氨基酸香氛护发素"495瓶,销售价格是2.5元/瓶;除了5瓶留样,其余490瓶的于2024年3月5日已全部销售给嘉禾客户,违法所得为1225元。因为快销品,经销商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故认定货值共计为1237.5元。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自然物语山茶花氨基酸香氛护发素"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Z20240075),经抽样检测,"自然物语山茶花氨基酸香氛护发素"菌群总数不符合规定,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0日下料开始生产的生产涉案产品“灵芝牙膏”995盒,销售价格是2元/盒;除了5盒留样,其余990盒全部销售完毕。分别于2024年2月27日销给国豫堂950盒,2024年5月5日销售给宜宾市翠屏区维益堂理疗店40盒。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980元。因为快销品,经销商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故认定货值共计为1990元。涉案产品“灵芝牙膏”于2024年8月7日产品首次备案(粤国牙膏网备字2024701839),为普通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
当事人:广州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80UH8C法定代表人:李某钊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遂依法并案处理。经查明: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生产了“自然物语山茶花氨基酸香氛护发素”(批号:2024012201)产品500瓶,其中自检消耗5瓶,成品入库495瓶,留样5瓶,剩余490瓶在2024年3月5日以2.5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客户。“自然物语山茶花氨基酸香氛护发素”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结果不符合规定(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为1250元,违法所得为1225元。另查明: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生产了“国豫堂灵芝牙膏”(批号:2023113001)产品1000盒,其中自检消耗5盒,成品入库995盒,留样5盒,剩余990盒在2024年2月27日以2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客户国豫堂950盒、在2024年5月5日以2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客户宜宾市翠屏区维益堂理疗店40盒。“国豫堂灵芝牙膏”产品于2024年8月7日首次备案(粤国牙膏网备字2024701839)。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为2000元,违法所得为198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25元;二、罚款250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二、罚款1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205元;二、罚款35000元。罚没款合计38205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12368)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09日

罚没 3.82

广州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09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东路2号1栋101、201、301室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东路2号1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80UH8C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李伟钊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牙膏单元(牙膏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3年02月08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2月28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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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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