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3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荻薇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9UWKW70B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崑雄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1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39号
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职权前往位于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2号之一绿地汇创广场5栋11层1103房的广州荻薇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该公司由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AHZ202400186),报告显示被抽样产品“荻薇染发膏(莺茶棕红色)”(生产日期/批号:20220702)检验项目:对苯二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承认上述产品为其产品,并提供上述产品相关材料备查。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因涉事产品“荻薇染发膏(莺茶棕红色)”经检验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我局认定该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日委托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生产被抽检的“荻薇染发膏(莺茶棕红色)(生产日期/批号:20220702)”,2022年7月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共生产“荻薇染发膏(莺茶棕红色)(生产日期/批号:20220702)”490支,其中留样10支,2022年8月4日将剩余480支以1.1元/支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当事人,当事人将收到的480支“荻薇染发膏(莺茶棕红色)(生产日期/批号:20220702)”全部销售给了广州承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是1.38元/支。2024年7月17日,当事人在得知涉事产品抽检不合格后,便于2024年7月30日将库存的230盒涉事产品进行了销毁处理。鉴此,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货值为676.2元,违法所得为34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3.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罚则依据: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化妆品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45元;二、罚款人民币50345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罚没 5.03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