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4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魅卡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598324578F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曾小鹏 |
违法行为类型 | 标准化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1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41号
当事人:广州市魅卡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98324578F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员村军民东路四巷22号201房法定代表人:曾小鹏身份证号码:******************2024年9月24日,我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广州市魅卡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从事标准化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共生产“QHOO琦后VC粉”(批号:QH24V24;条形码:6920883312387)4998盒,该产品为化妆品,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090399。至被我局查获为止,当事人共销售代码为“6920883312387”商品条码的上述产品共4995盒,留样3盒,销售总金额为2997元。上述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企业:广州市魅卡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字样及代码为“6920883312387”的商品条码。2024年9月24日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该商品条码信息。该产品是由当事人自行生产,包装标签由当事人设计制作,包装上的商品条码“6920883312387”由当事人伪造并标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3、生产记录、加工合同等,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4、商品信息页面打印件,证明涉案产品商品条码信息有误。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人证物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产品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罚没 1500 元
广州市魅卡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魅卡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40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员村军民东路四巷22号201房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员村军民东路四巷22号201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598324578F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曾小鹏 |
生产许可项目 | 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9月1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9月17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魅卡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