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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汕潮南市监处罚﹝2024﹞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汕头市英格丝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514678867994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爱珍
违法行为类型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潮南市监处罚﹝2024﹞9号


(一)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佩兰诗红波摩力抚纹多效眼霜”,该产品外包装宣称“配方温和”、“滋养眼周肌肤”、“使眼周肌肤紧致细滑”、“改善眼部干燥”、“让眼周肌肤润泽细腻有弹性”等,其中,“温和”、“滋养”、“紧致”等属于功效宣称,需进行功效宣称评价方可宣称。案发时,当事人在国家药监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网上传涉案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信息,上传的信息仅包含“保湿”宣称,未包括“温和”、“滋养”、“紧致”等其他功效宣称。(二)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C罗个护旗舰店”并上架销售涉案产品“佩兰诗红波摩力抚纹多效眼霜”,在网页详情页宣传产品“紧致抗皱”、“对抗衰老”、“修护瑕疵”等。其中,关于“紧致抗皱”宣传,案发前当事人没有功效宣称依据,案发后才在国家药监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网上传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关于“对抗衰老”、“修护瑕疵”等宣传,当事人未能提供材料证明其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佩兰诗红波摩力抚纹多效眼霜”外包装宣传语和拼多多平台开设的“C罗个护旗舰店”销售“佩兰诗红波摩力抚纹多效眼霜”的产品详情页宣传,均系当事人委托某设计公司制作,广告制作费用1500元。(三)我局对该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批号:0108N)“佩兰诗红波摩力抚纹多效眼霜”库存产品进行抽检,经联系检测机构后予以送检。经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未检出4-羟基苯甲酸甲酯(以酸计)及苯氧乙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给予警告,处罚款1.48万元。

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8日

罚没 1.48

汕头市英格丝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汕头市英格丝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853
住所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工业区
生产地址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工业区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678867994L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爱珍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3年06月0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04月20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汕头市英格丝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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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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