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欧丽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CR7A74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韩亚光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9日起共生产了12782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Fentury栀子花精油香氛维E尿素护手霜”。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5338.4元,违法所得2392.6元。另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2023年9月20日起,当事人委托广州雷尔化妆品有限公司共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GINBI吟美凡士林润肤霜”10224瓶。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15336元,违法所得15000元。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Fentury栀子花精油香氛维E尿素护手霜”,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GINBI吟美凡士林润肤霜”,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外包装标签与备案不符的“GINBI吟美凡士林润肤霜”,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外包装标签与备案不符的化妆品与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存在相互牵连和吸收关系,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7392.6元;二、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Fentury栀子花精油香氛维E尿素护手霜”9360瓶;三、罚款13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11月19日,11月23日,12月5日共生产了12782瓶“Fentury栀子花精油香氛维E尿素护手霜”。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5338.4元,违法所得2392.6元。当事人生产的“Fentury栀子花精油香氛维E尿素护手霜”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另当事人生产的“Fentury栀子花精油香氛维E尿素护手霜”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2023年9月20日起,当事人委托广州雷尔化妆品有限公司共生产“GINBI吟美凡士林润肤霜”10224瓶。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15336元,违法所得150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GINBI吟美凡士林润肤霜”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Fentury栀子花精油香氛维E尿素护手霜”,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GINBI吟美凡士林润肤霜”,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外包装标签与备案不符的“GINBI吟美凡士林润肤霜”,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外包装标签与备案不符的化妆品与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存在相互牵连和吸收关系,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7392.6元;二、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Fentury栀子花精油香氛维E尿素护手霜”9360瓶;三、罚款13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9日
罚没 14.74万 元
广州欧丽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欧丽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19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珠水一路36号2栋201房(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珠水一路36号2栋201房(自主申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CR7A744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吕德楚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0月1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0月1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欧丽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