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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4〕4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领云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080352013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左殿亮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3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4〕46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生产的“懿蕊YIRUI”润养精华露(批号:2208100101)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32884),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具体不符合项目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标准规定为≤0.0015,检验结果为0.0019];当事人生产的“懿蕊YIRUI”香氛润养洗发水(批号:2208100201)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32885),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具体不符合项目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标准规定为≤0.0015,检验结果为0.0021]。上述产品均已合法备案,当事人于2022年8月16日共生产加工“懿蕊YIRUI”润养精华露(批号:2208100101)8005袋,售出8000袋,留样4袋,微检消耗1袋,收取加工费用为0.5元/袋,共计货值4002.5元,销售金额为4000元,违法所得为4000元;于2022年8月17日共生产“懿蕊YIRUI”香氛润养洗发水(批号:2208100201)1805瓶,留样4瓶,微检消耗1瓶,收取加工费用为1.9元/瓶,共计货值3429.5元,销售金额为3420元,违法所得为3420元。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为7432元,违法所得为7420元。本案当事人未成功召回涉案产品。本案无涉案产品专用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相关包材已消耗完毕。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懿蕊YIRUI”润养精华露留样样品4袋及“懿蕊YIRUI”香氛润养洗发水留样样品4瓶;2.没收违法所得7420元;3.罚款105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29日

罚没 1.79

广州市领云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领云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50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339号-9(厂房二)
生产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339号-9(厂房二)、(厂房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0352013A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左殿亮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1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7月12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领云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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