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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16032802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东莞市清溪海斌化妆品店
注册号92441900MA53E00H4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海斌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以及有关证据材料,违法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半成品、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等相关物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3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4〕160328021号


东莞市清溪海斌化妆品店于2023年12月26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香芒西路南三街22号101室东莞市清溪海斌化妆品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没收非法财物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29日

罚没 600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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