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16032802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东莞市清溪海斌化妆品店 |
注册号 | 92441900MA53E00H4T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海斌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以及有关证据材料,违法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半成品、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等相关物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3月29日 |
东市监处罚〔2024〕16032802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29日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