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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潮阳市监处罚﹝2024﹞1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汕头市宏裕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513723821304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明城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化妆品“柔之选芦荟滋润洗手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2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阳市监处罚﹝2024﹞1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0年6月16日向原工商部门申办了汕头市宏裕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从事生产销售化妆品等业务。于2021年5月份当事人自行设计并组织原材料生产“柔之选芦荟滋润洗手液”(500g/瓶),经检验合格后于2021年5月28日获得备案进行经营。当事人根据销售情况,于2022年2月16日再次生产了1000瓶“柔之选芦荟滋润洗手液”(500g/瓶、限用日期20260216),当事人每瓶以1.9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得销售款1900元,每瓶成本价1.7元,当事人从中获利200元。按当事人经营情况计其生产销售的“柔之选芦荟滋润洗手液”(500g/瓶、限用日期20260216)货值为1900元。2023年8月2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69号的安徽省苏果超市(滁州)有限公司金光大道华润苏果购物广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柔之选芦荟滋润洗手液”(500g/瓶)进行抽检。2023年8月31日,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23)皖检SH字第05989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有效物项目不符合GB/T34855-2017标准,依据《安徽省洗手液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判定为不合格。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二、罚款10000元。(二项合计罚没款11900元

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8日

罚没 1.19

汕头市宏裕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汕头市宏裕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477
住所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工业区
生产地址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工业区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723821304J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林明城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3年08月2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6月26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汕头市宏裕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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