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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16022600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东莞市清溪名花化妆品店 |
注册号 | 92441900MA4YHJ544J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龙朴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26日 |
东市监处罚〔2024〕160226009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6日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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