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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16022600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东莞市清溪名花化妆品店
注册号92441900MA4YHJ544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龙朴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2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4〕160226009号


2023年12月13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曲湖路东一巷10号101室的东莞市清溪名花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经营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1.其他-警告2.罚款200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6日

罚没 2000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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