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62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多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693573783D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梁金炽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4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628号
接举报线索,2023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到白云区人和镇蚌湖管理区中心村七街63号之三的广州市多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现场未发现名称为“绿色溪谷凝脂滋养修护发膜”(BAT:AGHM9H3BD1,EXP:09/03/2025)。当事人经确认,随举报材料所附名称“绿色溪谷凝脂滋养修护发膜”(BAT:AGHM9H3BD1,EXP:09/03/2025)的化妆品是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的备案信息等资料,经查,该产品标签标注虚假委托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湖管理区中心村七街63号之三生产“绿色溪谷凝脂滋养修护发膜”(BAT:AGHM9H3BD1,EXP:09/03/2025)产品,一共生产了291瓶,单价成本4元/盒(料体、加工费2.4元+包材1.6元),生产成本合计为1164元。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以每瓶4.5元的价格向客户程先生销售了288瓶,合计金额1296元,其中有3瓶放留样室留样,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309.5元(291瓶×4.5元/瓶),销售金额共计1296元(288瓶×4.5元/瓶),违法所得金额共计1296元。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公司负责人霍文婷称剩余上述产品中3瓶存放在留样室,当事人清理仓库不慎丢失,现无库存;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向销售客户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截止到2024年2月22日,因上述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销售“绿色溪谷凝脂滋养修护发膜”产品标签标注虚假委托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未按要求执行产品留样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7日向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绿色溪谷凝脂滋养修护发膜”产品标签标注虚假的委托方,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96元;二、罚款1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11日
罚没 1.13万 元
广州市多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多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99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湖管理区中心村七街63号之三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湖管理区中心村七街63号之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93573783D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梁金炽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7月2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7月2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多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