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82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766100128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云辉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5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82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6日生产“温达焗油染发霜(酒红)”(批号:20230516WD01,限用日期:20260515)494盒,其中,6盒自检消耗了,4盒无偿供样给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抽检检测,6盒留样,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已经销毁,于2023年8月5日出库销售478盒,销售单价每盒为3.8元,获得销售收入1816.4元,货值为1877.2元。当事人于2023年7月24日生产“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批号:20230724WD01,限用日期:20260723)508盒,其中,6盒自检消耗了,4盒无偿供样给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抽检检测,6盒留样,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已经销毁,于2023年8月5日出库销售492盒,销售单价每盒为3.8元,获得销售收入1869.6元,货值为1930.4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两款产品的违法所得为3686元,总货值3807.6元。当事人已对外发出召回通知,但因上述两款产品的数量均较少,客户均已销售完毕,召回数量为0。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686元;二、罚款5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5368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11日
罚没 5.37万 元
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25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村高桥西路86号(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村高桥西路86号(自主申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661001286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云辉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7月0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1月2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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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