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84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发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D7RBD6F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邓斌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5月1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848号
2023年2月22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原名广州鑫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3月1日更名为广州发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化妆品销售企业。登记住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东金钟横路390-444号广州市白云区润发广场101档。2021年4月14日,当事人向广州梦飞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订购梦飞诗防脱育发液(发奢·瑶洗防脱育发套盒(批号:MFS04162103)产品),梦飞诗防脱育发液是套盒形式,其中包含一小瓶发奢梦飞诗防脱育发液和一大瓶发奢瑶洗强韧健发洗发水,套盒的包材由当事人提供,料体及灌包服务均由广州梦飞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套盒内的小瓶装的发奢梦飞诗防脱育发液包材、料体及灌包服务均由广州梦飞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2021年4月16日当事人收到成品990盒(批号:MFS04162103),当事人支付加工费共计2306.7元。当事人在收到防脱育发液产品后将其中960盒以3.2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客户,另有30盒防脱育发液产品当事人自述送给亲戚和客户使用了,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我局对此不予采信,视为已售。2022年11月30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研究院《省级化妆品监督抽检检测报告》(No:HZ2022S0256),报告显示对标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梦飞诗防脱育发液(批号:MFS04162103)”进行检验,结果显示产品抽检不合格(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超限值(0.0015%))。2023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测不合格报告后即发起召回通知,客户反映剩余的涉案产品768盒已经就地销毁。当事人与客户双方约定采取退换货政策,将销售960盒共计3072元不合格产品换成相近价值的其他货物抵充3046.4元的货款,另外25.6元以原来客户拖欠货款抵充形式结算。根据当事人订购、销售及召回的情况,认定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货值为3168元,违法所得为96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7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2024年5月8日向我局提出由于公司在疫情过后经营困难,加上公司法人(实际投资人)家里老人去世以及孩子生病需要大笔治疗费用,希望我局能够体谅当事人实际情况进行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审核讨论认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已经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因此对当事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广州发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6元;二、罚款12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16日
罚没 1.21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