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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85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成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5D56ED7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冯要磊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5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859号


2023年5月3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30日从广州金柏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处购进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批号:QYMC1MP2801A)。上述化妆品为广州市绮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并冒用广东御神健康咨询管理股份公司的名义,且在化妆品上擅自标注了该公司的注册证号、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后当事人为提高化妆品销量,擅自更改部分上述化妆品使用期限,由2025/02/27分别更改为2026/05/06和2026/05/07。上述3个批号的化妆品各4盒被我局抽检,经检验,检验不合格。自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购进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1800盒,销售了1632盒,销售单价为6元/盒,销售总金额为9792元,余下同批号10盒。其中,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共158盒,准备按照6元/盒销售,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货值为94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792元,总货值为10800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2023年5月3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30日从广州金柏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处购进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批号:QYMC1MP2801A)。上述化妆品为广州市绮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并冒用广东御神健康咨询管理股份公司的名义,且在化妆品上擅自标注了该公司的注册证号、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后当事人擅自更改部分上述化妆品使用期限,由2025/02/27分别更改为2026/05/06和2026/05/07。上述3个批号的化妆品各4盒被我局抽检,经检验,检验不合格。自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购进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1800盒,销售了1632盒,销售单价为6元/盒,销售总金额为9792元,余下同批号10盒。其中,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共158盒,准备按照6元/盒销售,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货值为94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792元,总货值为10800元。当事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七)项的减轻情节,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其他行为从轻处罚。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的规定,依据该条例,对当事人处罚:一、没收未经注册的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批号:QYMC1MP2801A)6盒、(批号:2023/05/07)20盒和(批号:2023/05/08)130盒;二、没收违法所得9792元;三、罚款人民币108000元;当事人擅自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批号:2023/05/07)20盒和(批号:2023/05/08)130盒;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批号:QYMC1MP2801A)6盒、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批号:2023/05/07)20盒和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批号:2023/05/08)130盒;三、没收违法所得9792元;四、罚款人民币128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未经注册、标签虚假特殊化妆品及擅自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17日

罚没 13.78

广州成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成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13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路221号涌头工业区A栋3楼(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路221号涌头工业区A栋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6ED7T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冯要磊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7月1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5年08月0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成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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