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97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671810805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徐剑安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6月0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974号
2023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等场所,在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发现有名称为“维洛妮美白嫩肤面膜”的成品、半成品,在二楼仓库发现有“维洛妮美白嫩肤面膜”面膜袋、外纸盒等产品。该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标示“生产企业:广州鼎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6号绿地汇创广场2栋19层1906房,实际生产企业:广州三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瑚琏一路26号第二、三、五层”。经查,当事人提供不了上述产品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2023年7月26日,执法人员陪同国家局飞检人员对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等场所,在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发现有工人在生产名称为“马丁控油透澈洗发露”(生产日期:2023/07/12,规格500ml,外标签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为“芊澜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工业区富源一路25号6栋2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9210162,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155465,生产日期:2023/07/12,限用日期:2026/07/11),当事人的厂名厂址与上述产品标签标示的生产企业名称不一致。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虚假的上述化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及包材予以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1日在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维洛妮美白嫩肤面膜”2300盒,每盒成本约1元,货值为2300元;因上述产品尚未销售,获得销售收入为0元,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于2023年7月24日至7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四队缠岗北5号厂房的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产品共计34320瓶产品;2023年7月24日运送8000瓶产品给委托代工企业芊澜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7月25日运送16320瓶产品给芊澜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2023年7月26日运送4200瓶产品给芊澜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当事人估算上述产品每瓶成本1.68元,货值为57657.6元,因上述产品尚未收到加工费,获得收入为0元,违法所得为0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马丁控油透澈洗发露”(生产日期:2023/07/12,规格500ml,外标签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为“芊澜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工业区富源一路25号6栋2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9210162,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155465,生产日期:2021/07/12,限用日期:2026/07/11);上述产品均未标示当事人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号,当事人上述情况属于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行为。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建议予以从轻级别处罚。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当事人未按要求对生产的“马丁控油透澈洗发露”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向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级别处罚,处罚如下:一、没收“维洛妮美白嫩肤面膜”产品成品2300盒,面膜盒子3800个,面膜袋子3850个;二、处罚款50000元。对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普通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级别处罚,处罚如下:一、没收“马丁控油透澈洗发露”成品5800瓶,马丁控油透澈洗发露瓶子8820个,马丁控油透澈洗发露半成品30瓶;二、处罚款172972.8元(从轻处罚,货值金额3倍)。综上,建议分开处罚,合并执行,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维洛妮美白嫩肤面膜”产品成品2300盒,面膜盒子3800个,面膜袋子3850个;二、没收“马丁控油透澈洗发露”成品5800瓶,马丁控油透澈洗发露瓶子8820个,马丁控油透澈洗发露半成品30瓶;三、处罚款222972.8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03日
罚没 22.3万 元
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36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四队缠岗北5号厂房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四队缠岗北5号厂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718108054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徐剑安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1月2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1月2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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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