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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4〕17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欣蔓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16080364049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姜今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6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市监处罚〔2024〕171号


经查明,2021年3月11日当事人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备案了“朗斯凝时密集保湿精华液”化妆品,其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1046925”,备案配方包括“水、丁二醇、甘油、库拉索芦荟(ALOEBARBADENSIS)叶汁、聚二甲基硅氧烷、1,2-己二醇、山梨坦油酸酯、苯甲酸钠、辛甘醇......”等共34种原料。2022年9月13日当事人在生产批号为W35011,规格为35ml/瓶的“朗斯凝时密集保湿精华液”时,没有使用备案技术要求载明的“1,2-己二醇,山梨坦油酸酯、苯甲酸钠,辛甘醇、山梨酸钾”共5种原料,而使用了备案技术要求中未载明的“咪唑烷基脲、羟苯丙酯、DMDM乙内酰脲”3种原料,使用的原料库拉索芦荟(ALOEBARBADENSIS)叶提取物、银耳(TREMELLAFUCIFORMIS)多糖、咪唑烷基脲、β-葡聚糖与备案的原料库拉索芦荟(ALOEBARBADENSIS)叶汁、银耳(TREMELLAFUCIFORMIS)子实体提取物,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燕麦(AVENASATIVA)β-葡聚糖成分不同,不是同一种原料。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生产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571.1元;二、罚款1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20日

罚没 1.96

广州欣蔓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欣蔓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006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107号、109号1-4层
生产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107号、109号1-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80364049X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姜今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
发证日期2022年09月1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9月1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欣蔓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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