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8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奥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AX3863H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龙可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6月2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88号
根据《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济兖市监案移〔2024〕003号)线索,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与来函所附照片外包装一致的“Brimless泡泡染发剂自然黑色”(批号:AC110501G01,限用日期:2025/11/04)产品留样2盒,该批次产品外包装标注“瑞虎出品精益求精”字样。经核实,上述产品由当事人注册,聚华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为总经销商。该产品“绿·中医师”商标注册人为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22年4月13日转让给聚华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由聚华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授权给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未更换标签,导致出现标签虚假的情况。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上述产品留样2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外包装标注“瑞虎出品精益求精”字样的“Brimless泡泡染发剂自然黑色”(批号:AC110501G01,限用日期:2025/11/04)产品313盒,检验用去1盒,留样2盒,剩余310全部销售给聚华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售价3.2元/盒,召回为0。当事人提供加工协议、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召回函。综上,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涉案货值313×3.2=1001.6元,违法所得310×3.2=992元。另查明,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包装材料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包装材料工具设备,因此未对工具设备没收。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Brimless泡泡染发剂自然黑色”(批号:AC110501G01,限用日期:2025/11/04)产品留样2盒;二、没收违法所得992元;三、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992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21日
罚没 2.1万 元
广州市奥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奥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8020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村石龙岗工业区10号D幢(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村石龙岗工业区10号D幢一楼,二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AX3863H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龙可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1月1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3年09月2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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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