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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10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11MA59E2EL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海亮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00号


当事人: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E2EL70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75号305房自编B013法定代表人:张海亮经营范围:批发业。2023年7月6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四大队前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75号305房自编B013依法检查,上址经营主体为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是一家化妆品销售企业,检查现场无人办公,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找联系,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前来我局签收了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Z2023G0163)、(No:HZ2023G0164)和(No:JS2023HP0207),报告显示对标识当事人销售的名称为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2060201)、(批号:2022082201)和(批号:20220422)经检验,结果显示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当事人确认上述认报告中被抽检的产品是其销售的并出具书面确认文件,与《检验报告》所述一致。经查明,当事人委托的生产方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为长期合作关系,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拥有有两个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其中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使用的是国妆特字G20140868号,备案里没有标示染发剂成分: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另外一个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色)是国妆特字G20211362号,产品备案标示染发剂成分里有: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当事人于2022年4月至8月委托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色),双方约定当事人提供产品外包装,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生产料体提供内包装袋并灌装,产品生产完毕后交当事人进行销售,其中(批号:2022042201)交付200盒;(批号:2022060201)交付60盒;(批号:2022082201)交付200盒。由于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生产上述产品时,未使用库存的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色)的外包装盒子进行生产,却错误的将库存的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的外包装盒子使用在上述产品生产上,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三批产品后向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849元(2.04×400+0.55×60),然后并未仔细查看核对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由裁量理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鑫理想染发膏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72元;二、罚款1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24日

罚没 1.13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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