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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09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1108035173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海云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95号


当事人: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秀盛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海云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023年7月6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秀盛路3号的经营场所依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Z2023G0163)、(No:HZ2023G0164)和(No:JS2023HP0207),报告显示对标识当事人生产的名称为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2060201)、(批号:2022082201)和(批号:20220422)经检验,结果显示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的涉案产品,但当事人确认上述产品是其生产销售的并进行书面确认。经查明,当事人拥有有两个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其中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使用的是国妆特字G20140868号,备案里没有标示染发剂成分: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另外一个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色)是国妆特字G20211362号,产品备案标示染发剂成分里有: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当事人于2022年4月至8月受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委托生产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色),双方约定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外包装,当事人负责生产料体提供内包装袋并灌装,三批产品其中批号:2022042201是2022年4月28日生产完毕,共生产了206盒,自检及留样6盒,销售200盒;批号:2022060201是2022年6月10日生产完毕,共生产了126盒,自检及留样6盒,销售120盒;批号:2022082201是2022年8月27日生产完毕,共生产了206盒,自检及留样6盒,销售200盒。由于当事人与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为长期合作伙伴,当事人的仓库中存放有大量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包材,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产品时,未使用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色)的外包装盒子进行生产,却错误的将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的外包装盒子使用在上述产品生产上。当事人将上述三批产品销售给广州首良化妆品有限公司并收取加工费849元(2.04×400+0.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向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由裁量理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鑫理想染发膏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87.6元;二、罚款11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24日

罚没 1.2

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95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秀盛路3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秀盛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03517316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张海云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08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5月2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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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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