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8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亮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321111385Q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冰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7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83号
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国家化妆品抽检系统异常情况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ENDERCAT轻绒保湿沁润粉底液E02自然色”留样品3盒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与广州市薇姿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广州市薇姿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包材,当事人负责原料采购、生产和留样。当事人于2023年7月16日生产一批“ENDERCAT轻绒保湿沁润粉底液E02自然色”(包装规格:35g/盒、批号:EC070501、限用日期:20270714),总生产量503盒,用作自检消耗3盒,留样3盒。剩余497盒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销售给广州市薇姿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上述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限用日期】与生产时间间隔四年,与该批次产品生产销售时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210367)【使用期限:三年】不一致。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745.5元,货值1156.9元。当事人用于生产灌装上述化妆品的包材及原料已使用完毕,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的设备,还用于生产其他洗护类化妆品,因此未对相关原料、包材、设备进行没收。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我局于2024年0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45.5元;二、没收“ENDERCAT轻绒保湿沁润粉底液E02自然色”(批号:EC070501)留样3盒;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745.5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02日
罚没 1.07万 元
广州亮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亮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31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路155号2栋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路155号2栋1楼、3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21111385Q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李冰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10月1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0月13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亮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