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7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普伽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MA59DPH44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谢德高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7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78号
经调查:“SAMKUS上官氏熊果苷光感亮肤安瓶面膜(批号:PJN22M013,限用日期:2025/01/03、规格:(30ml*10片)/盒)”由当事人备案和生产,注册商标“上官氏”(第23521768)注册人为广州上官氏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官氏”),上官氏授权当事人使用上述商标并生产化妆品,当事人于2020年6月31日与上官氏签订委托生产销售合同,由当事人为上官氏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根据上官氏的通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3日开始为上官氏生产“上官氏熊果苷光感亮肤安瓶面膜,生产批号:PJN22M013,净含量:30ml*10”产品1980盒,当事人一共生产了1984盒,4盒检验使用,于2022年1月16日向上官氏交付上述产品1980盒,价格是3.2元/盒,总共收取上官氏货款6336元,生产上述产品包材、料体、加工均由当事人负责采购加工,上述产品货值是6348.8元。当事人已将情况告知上官氏(另案处理),采取召回措施,截止2024年6月13日产品召回为0。经核实,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曾向当事人送达过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出具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ZPCY20230221),报告显示,标识为当事人生产的“SAMKUS上官氏熊果苷光感亮肤安瓶面膜(批号:PJN22M013,限用日期:2025/01/03、规格:(30ml*10片)/盒)”检验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了否认生产,并提供了《样品真实性异议申请书》。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当事人在2022年1月3日至2022年1月16日期间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总货值共计6348.8元,违法所得共计6336元。认定当事人在2023年9月8日接受我局监督检查时提供了虚假证据材料。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或者隐匿、转移、毁灭有关资料,妨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处理、启封或者转移已被封存的物品的,处该批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336元;二、罚款23000元。当事人否认生产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转移、毁灭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处理、启封、转移被查封物品。”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或者隐匿、转移、毁灭有关资料,妨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13000元;二、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处罚款9000元。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336元;二、罚款36000元;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处罚款9000元,(罚没款共计51336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以及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02日
罚没 5.13万 元
广州普伽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普伽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90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北横一路3号二、三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北横一路3号二、三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MA59DPH447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谢德高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6月2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6月23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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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