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8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上官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072136345N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曾汝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7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81号
经调查:“SAMKUS上官氏熊果苷光感亮肤安瓶面膜(批号:PJN22M013,限用日期:2025/01/03、规格:(30ml*10片)/盒)”由普伽娜备案和生产,注册商标“上官氏”(第23521768)注册人为广州上官氏化妆品有限公司(本案当事人),当事人授权普伽娜使用上述商标并生产化妆品,当事人于2020年6月31日与普伽娜签订委托生产销售合同,由普伽娜为其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根据当事人的通知,普伽娜于2022年1月3日开始为其生产“上官氏熊果苷光感亮肤安瓶面膜,生产批号:PJN22M013,净含量:30ml*10”产品1980盒,于2022年1月16日向其交付上述产品1980盒,价格是3.2元/盒,当事人支付货款6336元,生产上述产品包材、料体、加工均由普伽娜负责。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以3.3元/盒的价格向客户一次性销售了上述产品1980盒,销售收入6534元。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因产品已销售完毕,截止2024年6月14日,产品召回为0。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当事人在2022年1月3日至2022年1月16日期间涉嫌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总货值共计6534元,违法所得共计6534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534元;二、罚款1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7534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02日
罚没 1.75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