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9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科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581856332J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淑娟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7月0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95号
2024年0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小马商业南街自编29号的广州科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1856332J)、《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20)备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成品仓库、留样室、办公室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外包装车间现场放置有HUNMUI二硫化硒去屑洗发露(产品外包装标注净含量:300ml,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25,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441404,生产批号:2024/04/22,限期使用日期:2027/04/21。)化妆品成品3357支及相关的HUNMUI二硫化硒去屑洗发露空瓶350个、HUNMUI二硫化硒去屑洗发露泵头350个,当事人留样室内存放有上述批次的HUNMUI二硫化硒去屑洗发露成品留3支,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批次的HUNMUI二硫化硒去屑洗发露成品、成品留样及相关的包装材料予以扣押,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批次的HUNMUI二硫化硒去屑洗发露成品的批生产记录等相关资料。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4月22日至2024年04月26日生产了上述批次的HUNMUI二硫化硒去屑洗发露3363支,其中3支用于产品自检,3支用于批次成品留样,剩下的3357支放置于外包装车间待入库成品仓,未对外销售。经当事人核算,上述批次的HUNMUI二硫化硒去屑洗发露成本价是2.1元/支。上述批次的HUNMUI二硫化硒去屑洗发露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25”、“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441404”内容,上述内容虚假,经审核,上述批次的HUNMUI二硫化硒去屑洗发露为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于2024年04月22日至2024年04月26日生产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为7062.3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经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HUNMUI二硫化硒去屑洗发露(产品外包装标注净含量:300ml,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25,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441404,生产批号:2024/04/22,限期使用日期:2027/04/21。)3360支)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包装材料(HUNMUI二硫化硒去屑洗发露空瓶350个、HUNMUI二硫化硒去屑洗发露泵头350个。);三、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HUNMUI二硫化硒去屑洗发露(产品外包装标注净含量:300ml,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25,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441404,生产批号:2024/04/22,限期使用日期:2027/04/21。))的行为处以11000元罚款。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04日
罚没 1.1万 元
广州科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科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420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小马商业南街自编29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小马商业南街自编29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581856332J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李绪雄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6月3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6月2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科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