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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25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艾发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080394643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臧继福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7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259号


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州艾发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鹤龙一路12号408房)送达《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4CKH0138),报告显示,广州艾发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造型师绅士油头造型啫喱(规格:200ml,批号:230918A00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9/17)产品检出不得添加的“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验结论为检出禁用原料。当事人现场签收了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产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委托广东艺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造型师绅士油头造型啫喱(规格:200ml)1000瓶,并于2023年9月28日收到产品“造型师绅士油头造型啫喱(规格:200ml,批号:230918A00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9/17)997瓶,单价3.8元/瓶。2023年9月29日,当事人以4.3元/瓶的单价销售“造型师绅士油头造型啫喱(规格:200ml,批号:230918A00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9/17)997瓶,销售额4287.10元。2024年5月16日,当事人向客户发出召回函,截止目前未有产品成功召回。当事人能够提供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合同及产品的采购订单、销售出货明细、厂家出货明细、成品检验报告、备案信息、《召回函》等材料。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其他的销售记录,现场无库存。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当事人共销售涉案产品“造型师绅士油头造型啫喱(规格:200ml,批号:230918A00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9/17)997瓶,货值4287.10元,违法所得4287.10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生产经营“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287.10元;二、罚款15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10日

罚没 1.93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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