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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36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纯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1108037582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柯桂芳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7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61号


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华街51号的广州市纯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二楼生产车间,发现有员工正在包装515石榴色和520肉桂色的“KENINA珂尼娜水光嘟嘟仿生膜口红”的产品,上述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备案人:广东艾珂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江南工业二区二横路2号之一2栋315房;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106653、粤G妆网备字2024106653;生产企业:美肌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亚运大道1003号1号楼-102室、301室-312室、401室-412室、501室-512室、610室-612室,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74”信息;在该公司二楼生产车间发现有上述515石榴色口红4896支和520肉桂色口红5027支,发现有上述515石榴色产品外包装盒380个和上述520肉桂色产品外包装盒130个;同时,在该公司二楼生产车间发现有“冠群芳GrownQunfang修颜定妆蜜粉”产品1296盒。现场检查该公司三楼粉单元的生产车间,未发现有生产迹象。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化妆品和包材予以扣押。当事人生产的“KENINA珂尼娜水光嘟嘟仿生膜口红(515石榴色)”和“KENINA珂尼娜水光嘟嘟仿生膜口红(520肉桂色)”产品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号的产品,属于标签虚假的产品。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5月22日期间生产了标签虚假的批号为4D1672-1的KENINA珂尼娜水光嘟嘟仿生膜口红的515石榴色)产品4896支和520肉桂色产品5027支,上述两款化妆品约定的销售单价均为0.75元/支,货值金额共计为7442.25元。因上述两款产品均未销售,故违法所得为0元。二、当事人于2024年5月18日未按许可范围组织生产了“冠群芳GrownQunfang修颜定妆蜜粉”产品1296盒,鉴于上述产品还未包装成成品,故货值认定为1万元以下。因上述产品还未销售,故违法所得为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批生产记录、合同、生产布局图等证据证实。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尚未销售、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KENINA珂尼娜水光嘟嘟仿生膜口红(515石榴色)”(批号:4D1672-1)4896支、“KENINA珂尼娜水光嘟嘟仿生膜口红(520肉桂色)”(批号:4D1672-1)5027支、“KENINA珂尼娜水光嘟嘟仿生膜口红(515石榴色)”外包装盒380个和“KENINA珂尼娜水光嘟嘟仿生膜口红(520肉桂色)”外包装盒130个;二、罚款10000元。当事人未按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冠群芳GrownQunfang修颜定妆蜜粉”1296盒;二、罚款50000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KENINA珂尼娜水光嘟嘟仿生膜口红(515石榴色)”(批号:4D1672-1)4896支、“KENINA珂尼娜水光嘟嘟仿生膜口红(520肉桂色)”(批号:4D1672-1)5027支、“冠群芳GrownQunfang修颜定妆蜜粉”1296盒、“KENINA珂尼娜水光嘟嘟仿生膜口红(515石榴色)”外包装盒380个和“KENINA珂尼娜水光嘟嘟仿生膜口红(520肉桂色)”外包装盒130个;二、罚款60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和未按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24日

罚没 6

广州市纯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纯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58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华街51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华街51号A栋一、二、三层,B栋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03758217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柯桂芳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3年07月0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06月2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纯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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