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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38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587612515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波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7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82号


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3CIH2151)。报告内容显示:“产品名称:FUMFUNY梵芙尼鱼子酱魔力双效洗发乳(批号:20230604E、限用日期:20260603、规格:250ml),备案人: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经当事人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所检样品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有上述涉案产品在场,当事人表示上述涉案产品已分销出去,无库存。经调查,根据当事人生产及销售产品的情况:当事人于是2023年6月4日开始生产“FUMFUNY梵芙尼鱼子酱魔力双效洗发乳”(批号:20230604E、限用日期:20260603、规格:250ml),于2023年8月25日完成生产,自检用了4瓶,成品入仓810瓶。留样4瓶,后用于抽检,实际出厂806瓶。于2023年8月25日将806瓶全部销售给张超,销售价格为2.9元/瓶,产品销售收入是2337.4元,货值是2360.6元(2.9元*814瓶)。当事人表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启动召回,至2024年5月22日当事人反馈,上述涉案产品已分销出去,无法召回。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当事人在2023年6月4日至2023年8月25日期间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货值为2360.6元,违法所得为2337.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2份《检验报告》、生产记录、出货单、当事人销售单、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当事人为科应公司备案产品目录及注销情况自我声明、包材送货单、原料送货单等证据证明。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我局已于2024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337.4元;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13337.4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25日

罚没 1.33

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11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永兴村陈太路109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永兴村陈太路1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7612515R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周波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3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8月0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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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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