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8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科应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D17TN5A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邓嘉慧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7月2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81号
根据市局转来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5日对《检验报告》(编号:HG20230575)中样品名称“琦憶海藻颗粒面膜(批号:2022120801、限用日期:2025/12/07、规格:250g)标称的生产企业: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榕公司)核实,被抽检产品为该公司代科应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备案的,但因其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实际未生产,并出具了情况说明。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到科应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不在注册地经营。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2024年3月27日当事人到我局接收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HG20230575),报告标识“琦憶海藻颗粒面膜(批号:2022120801、限用日期:2025/12/07、规格:250g,注册人/备案人: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确认上述产品为该公司在广州美博城的一家店铺订购并销售的产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销售企业,在广州美博城的一个销售“海藻颗粒面膜”的商家免费拿了五罐样品(批号:2022/02/20)做为备案检测使用,出具检验报告后,借用悦榕公司备案系统账号,当事人在备案后才确认悦榕公司不具备生产资质,后在同一店铺订购了一批海藻颗粒面膜(批号:2022120801),向该店铺提供了包装平面图模版,由该店铺制作并包装标签,上述产品的包材(罐子和标签)和料体(海藻颗粒)都是由这个店铺负责提供。当事人称因订制的量较少,做为试销商品,没有及时向该店铺索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现因采购时间较久,无法核实这批次产品的具体采购信息,仅可提供销售记录。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运费支付的证据,我局当事人产品运费不予认定,按买家支付金额认定当事人的货值。认定海藻颗粒面膜(批号:2022120801)的货值为511.5元,销售收入为511.5元;认定“海藻颗粒面膜”(批号:2022/02/20)货值为71.04元,销售收入为0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
当事人称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且涉案产品已无库存,因此我局未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称自收到我局通知后,已启动召回,截至2024年4月12日,上述产品无法召回。综合现有证据,1、认定当事人在2022年12月8日至2024年3月26日期间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认定“海藻颗粒面膜”(批号:2022120801)的货值为511.5元,销售收入为511.5元,获违法所得为511.5元。2、认定当事人在2022年2月20日至2024年3月26日期间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认定“海藻颗粒面膜”(批号:2022/02/20)和(批号:2022120801)的货值为582.54元,销售收入为511.5元,获违法所得为511.5元。3、认定当事人在2022年2月20日至2024年3月26日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销售单等证据证明。鉴于当事人生产产品数量较少,货值较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级别裁量幅度进行处罚。我局已于2024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511.5元;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1000元。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1000元;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处11000元罚款。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511.5元;三、处以33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33511.5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和标签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25日
罚没 3.35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