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9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康薇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347388120Y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小兵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7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97号
2024年3月2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秀盛路38号B栋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一名自称为该公司负责人的陈君在现场配合检查,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1347388120Y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160890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备查。经查,现场为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设有办公室、生产车间、留样室、仓库等经营场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在留样间发现涉事产品美姿媛烟酰胺果酸云感身体乳(橘子)(生产批号:MZY00102604A,限用日期:20260203)3瓶。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等资料备查。因上述产品留样4瓶不便保存,当事人现场进行销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4日受委托生产了涉案产品美姿媛烟酰胺果酸云感身体乳(橘子)(生产批号:MZY00102604A,限用日期:20260203)489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4瓶留样,客户提供的包材成本:(瓶子0.5元/个、泵头0.42元/个、标签0.08元/张),销售价格为1.5元,483瓶上述涉案产品全部交付给广州市美媛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对上述产品留样4盒进行销毁并对上述产品实施召回,共召回381瓶,2024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上述召回产品依法进行扣押。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为1222.5元,违法所得为255元。上述产品所含香精原料与备案资料载明的原料不一致,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适用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55元;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11000元;三、没收涉案产品381瓶。(合计罚没11255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立即改正。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29日
罚没 1.13万 元
广州康薇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康薇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890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秀盛路38号B栋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秀盛路38号B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47388120Y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唐国强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2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7月2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康薇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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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