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43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347525578L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杜国旗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8月0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437号
2024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沙商贸十五巷8号10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GS2024HG00089),当事人现场签收报告,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检不合格同批次“汉亿染发膏(咖啡色)”(批号:2023060201)生产记录,但未发现该产品留样。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完成生产“汉亿染发膏(咖啡色)”(批号:2023060201)250盒,其中检验消耗2盒,留样2盒,并于2023年6月3日向客户毛琼销售246盒,单价4.5元/盒,销售金额共计1107元。当事人未对成品留样进行妥善保管,致使上述产品留样遗失。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汉亿染发膏(咖啡色)”(批号:2023060201),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NO:GS2024HG00089)记载,该产品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2-氨基-3-羟基吡啶,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综上,可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125元,违法所得为110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生产记录、订货单等证据证实。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当事人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当事人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07元;二、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1107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107元;三、处以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1107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01日
罚没 5.11万 元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36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沙商贸十五巷8号101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沙商贸十五巷8号1-4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47525578L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杜国旗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2月0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3月3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