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43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766116701K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秀莲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8月0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432号
经查明,涉事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当事人于2023年4月6日生产被抽检的“特朗美染发膏(葡萄红)(批号:SS20230406A3)”3967盒,其中6盒留样,1盒自检,成本价为0.65元/盒,销售价为0.85元/盒。涉事产品3600盒销售出口,360盒通过自提方式在国内销售,当事人提供曼巴国际物流的入库单及相关证明,我局予以采信3600盒用于出口销售销售。自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通过召回共计召回42盒,已自行销毁。当事人生产上述被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货值为303.55元(360-42+7盒×0.85元+42盒×0.65元),违法所得为270.3元(360-42盒×0.85元)。
罚则依据: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化妆品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70.3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款共计5027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化妆品行为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01日
罚没 5.03万 元
广州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10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欧庄一街自编1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欧庄一街自编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66116701K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林秀莲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7月0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8月2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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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