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18080512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东莞市东城精妆联华化妆品店 |
注册号 | 92441900MA58CTNH3X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良雪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以及有关证据材料,违法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半成品、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等相关物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8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4﹞18080512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01日以30元/盒的进货价格从供货商广州大澳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货1盒化妆品“植物鲜颜东方绿茶精粹平衡乳”。上述化妆品的包装上标有“监制方:精妆联华(广州)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好铭化妆品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大澳化妆品有限公司”,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关于“监制”等表述,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标,上述产品标签存在引人误解的内容的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凭证等资料。当事人进货后未对外销售上述化妆品。库存的1盒化妆品“植物鲜颜东方绿茶精粹平衡乳”已被我局查扣。总货值合共30元。、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01日以30元/盒的进货价格从供货商广州大澳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货1盒化妆品“植物鲜颜东方绿茶精粹平衡乳”。上述化妆品的包装上标有“监制方:精妆联华(广州)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好铭化妆品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大澳化妆品有限公司”,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关于“监制”等表述,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标,上述产品签存在引人误解的内容的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凭证等资料。当事人进货后未对外销售上述化妆品。库存的1盒化妆品“植物鲜颜东方绿茶精粹平衡乳”已被我局查扣。货值合共30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1.警告2.罚款1000.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07日
罚没 1000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