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47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领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MA59AFXG0A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柯爱容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8月0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473号
2024年3月28日,我局根据监督检查安排发现广州领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从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7日从自称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的工程师处购买一批荻薇染发膏,上述化妆品冒充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的名义,并在产品上擅自标注了该厂的注册证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自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购进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批号:20210626)20盒,2盒自用于性能测试,18盒销售给安徽歙县新起点美发用品商行,销售价格为9.8元/盒,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76.4元,货值为196元。上述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批号:20210626)经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6-二氨基吡啶、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3、销售出货清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数量、违法所得等。4、《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批号:20210626)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不合格。5、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经营困难、法定代表人生活困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上述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为了上市销售,因此标注了他人生产许可证号、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及厂名厂址等虚假标签,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建议择一重,罚款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进行处罚。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经营的荻薇染发膏的货值较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未有证据表明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广州市市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08日
罚没 2.02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