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51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中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074621037Q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家新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8月1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512号
2024年5月13日我局化妆品科对广州中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1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11项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9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6日至当事人处检查,对当事人生产车间、原料仓库和留样室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出示《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当事人承认上述检查记录属实。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我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并对检查记录所涉及产品“茶奈奈柔顺护发精油喷雾(蓝风铃香)”(批号:202401040101、限期使用日期:20270103)2160瓶实施扣押。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补充调查,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原料仓库和留样室,在仓库发现《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所涉及的“自然宜生姜滋润丝滑洗发水”(批号24040203,限用日期:20270401)产品110瓶。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产品实施扣押。经查明,根据区局《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检查结论为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称已对上述检查表所述缺陷已完成整改,已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当事人生产检查表关键项目问题:“未能提供茶奈奈柔顺护发精油喷雾(蓝风铃香)的生产工艺流程、岗位操作规程”所涉及的产品“茶奈奈柔顺护发精油喷雾(蓝风铃香)”(批号:202401040101、限期使用日期:20270103)共2162瓶,自检用去2瓶,入库2160瓶被我局全部扣押。经当事人做成本核算,上述产品的成本为1.76元/瓶。当事人生产检查表重点项目问题:“未能提供“自然宜生姜滋润丝滑洗发水”(批号24040203)的批生产记录”所涉及的产品“自然宜生姜滋润丝滑洗发水”(批号24040203,限用日期:20270401)192瓶。自检用去2瓶,入库190瓶,另有80瓶已分发给员工,剩余110瓶被我局全部扣押。经当事人做成本核算,上述产品的成本为2.76元/瓶。综上,涉案货值为4335.04元,因上述两款产品暂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称,用于生产的包装材料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包装材料工具设备,因此未对工具设备没收。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被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6月23日被我局处罚过(穗云市监处罚〔2023〕866号)。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四)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十一)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决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茶奈奈柔顺护发精油喷雾(蓝风铃香)”(批号:202401040101、限期使用日期:20270103)2160瓶、“自然宜生姜滋润丝滑洗发水”(批号24040203,限用日期:20270401)产品110瓶。二、罚款4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12日
罚没 4万 元
广州中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中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19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岗路331号(空港白云)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矮岗村社南街十九巷自编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074621037Q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丁琳凤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1月0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1月1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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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